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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知)初字第27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知)初字第27032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浩润恒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1号楼、2号楼。法定代表人汪文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小龙,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洪香,女,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被告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华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润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晓萌,男,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5-1,2-501.法定代表人熊智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艳,女,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诉被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公司)、被告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录公司)、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电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磊,被告央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小龙、贾洪香,被告未来电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晓艳,被告华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晓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乐视公司诉称,我公司经授权依法独占专有电影《海云台》(以下简称《海》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0年5月25日,我公司在北京迪美视科技有限公司开办的淘宝天猫网店“迪美视电器专营店”购买了由华录公司生产的型号为BDP2046的华录HuaLu蓝光播放机(以下简称华录播放机)一台。在华录公司的官方网站(http://www.hualuinfo.com.cn/)和“迪美视电器专营店”网店上,均宣称华录播放机是“唯一一家支持CNTV的蓝光播放机”,内置由央视公司运营的CNTV中国网络电视台,并有标识“CNTV中国网络电视台www.cntv.cnwww.cctv.com”,称用户连接互联网后,可以通过CNTV中国网络电视台观看45万小时的影视剧内容;在产品参数的“网络功能”栏目显示“内置CNTV中国互联网电视”。2013年1月17日,我公司委托代理人将华录播放机连接电视机和互联网,打开后可见“媒体中心”页面。点击其中“CNTV”栏目,打开“中国互联网电视”页面,其中有多个频道分类,在“高清影院”频道内,可以找到并在线播放涉案电影。我公司依法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上述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三被告通过合作方式,向用户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该行为未经原告授权,侵害了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故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计人民币6万元。被告央视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公证时间点cntv电视端是由未来电视公司独立运营,涉案影片的上传和责任承担应由未来电视公司承担;第二,涉案影片的权属证据链条不准确;第三,即使认定侵权,涉案影片的热映期过去的时间较长,乐视公司的诉讼请求过高。。被告华录公司辩称,本案中乐视公司不能证明是我公司的设备生产和销售和进行播放的,cntv的平台是广电总局批复的,我公司是硬件厂商,对内容不进行提供和服务,对内容是否侵权不承担责任。被告未来电视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第一,乐视公司取证日期为1月17日,本案诉讼前其未主张过相关权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第二,本案所涉侵权作品已经于2013年11月全面下线。第三,乐视公司的诉讼请求金额过高,涉案影片已经过了热映期,商业价值较低,另外涉案作品均为免费点播,我公司未产生任何获利;第四,涉案影片的权属证据链条不准确。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出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审进字[2009]第26号),显示电影《海云台》的出品单位为韩国CJ娱乐株式会社公司。电影《海云台》片尾署名:“版权提供:韩国希杰娱乐株式会社”。2009年8月1日,韩国希杰娱乐株式会社出具授权书,将电影《海云台》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等权利授予北京文传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六年,自2009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2009年11月20日,韩国希杰娱乐株式会社就上述授权事宜出具《说明》,并表示其英文名称为×××.。2009年11月25日,韩国电影协会(KOFIC)出具《原产地证明书》,证明电影《海云台》的版权人为×××.。上述《说明》及《原产地证明书》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大使馆领事部公证认证。2010年7月26日,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北京代表处出具的《证明》显示,电影《海云台》的著作权人为韩国希杰娱乐株式会社,该公司已将《海云台》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了北京文传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09年8月25日,北京文传世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电影《海云台》的专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等权利授予北京飞锋星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2009年12月21日至2014年12月20日。后北京飞锋星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又将上述权利授予乐视公司,授权期限与上述期限相同。2012年6月25日,乐视公司委托代理人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从淘宝网(网址为www.taobao.com)天猫商城中“迪美视电器专营店”中购买华录播放机及2012年6月27日收取该播放机的过程进行公证保全。(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02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5022号公证书)对公证购买的过程进行了记录。同时,第5022号公证书中还对华录公司官方网站中的内容进行了公证保全:进入www.hualuinfo.com.cn网站,首页标题栏显示“中国华录官方网站、中国高清第一品牌、国内第一家建立自主蓝光产业链、国际蓝光联盟贡献级会员、央企信誉、国际品牌”。该产品信息页面中显示:“产品名称:华录3D蓝光高清播放器BDP2046”,网页中对该款播放机的型号、接口、相关信息、图示、功能等进行了介绍,与天猫商城中的相关介绍基本一致。2013年1月17日,乐视公司委托代理人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使用第5022号公证书记载的华录播放机连接互联网播放相关影视剧进行证据保全。根据保全过程制作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4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545号公证书)显示:使用华录播放机配置的遥控器,打开“媒体中心”页面,选择其中的“CNTV”,打开相关界面,其中列有“新闻资讯”、“电影”、“电视剧”、“少儿”、“娱乐”、“体育”等栏目。点击页面的“电影”,显示有“每日更新”、“新片预告”、“高清电影”、“佳片典藏”、“系列电影”、“华语电影”、“海外电影”、“第10放映室”等分栏目。选择其中的“高清电影”栏目,选择点击“海”片,进入涉案影片详情介绍页面,出现导演、影片时长、影片介绍等信息,点击“在线播放”,可以对涉案影片进行播放。2012年6月25日,乐视公司委托代理人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从淘宝网(网址为www.taobao.com)天猫商城中“迪美视电器专营店”中购买华录播放机及2012年6月27日收取该播放机的过程进行公证保全。(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02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5022号公证书)对公证购买的过程进行了记录。同时,第5022号公证书中还对华录公司官方网站中的内容进行了公证保全:进入www.hualuinfo.com.cn网站,首页标题栏显示“中国华录官方网站、中国高清第一品牌、国内第一家建立自主蓝光产业链、国际蓝光联盟贡献级会员、央企信誉、国际品牌”。该产品信息页面中显示:“产品名称:华录3D蓝光高清播放器BDP2046”,网页中对该款播放机的型号、接口、相关信息、图示、功能等进行了介绍,与天猫商城中的相关介绍基本一致。涉案的高清播放器右下侧标注“制造商: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乐视公司提交了涉案华录播放器的MAC地址查询记录,显示为大连金华录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华录公司的关联公司。在编号为×××号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也载明,涉案高清播放器身缠制造商为华录公司,生产企业为大连金华录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央视公司提交了两份民事判决书,证明CNTV互联网平台并非该公司在运营,而是由未来电视公司运营的,应以生效判决书为准。经查,未来电视公司是央视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该公司在2011年12月后负责运营互联网电视平台。此前,央视公司与华录公司合作,未来电视公司成立后,相关协议由未来电视公司签署,同时未来电视公司承接了原来央视公司的业务及相关人员。2014年6月乐视公司曾向央视公司发出了律师函,主张过本案相关权利,乐视公司对此进行了公证。庭审中,双方确认涉案行为已经停止,乐视公司不再主张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上述事实,有《海》片光盘、公证书、片尾截屏打印件、网页打印件、MAC地址释义及查询、企业查询信息、华录公司简介、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强制性产品认证书等予以证明,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亦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影片的署名及授权情况,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乐视公司经授权获得了该影片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至于乐视公司起诉是否超过时效问题,因央视公司与未来电视公司的业务情况系内部协议,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故乐视公司向央视公司发送律师函属于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乐视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未来电视公司与华录公司在其经营的高清播放器中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使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影片,应当取得该剧著作权人的许可。未来电视公司作为目前经广电总局批准的为数不多的互联网电视平台商之一,系通过行政机关授权而非一般市场竞争取得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的权利,未来电视公司在其平台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必然影响相关著作权人的权利,也影响与其合作的服务商的利益。因此,未来电视公司应对其平台上使用的他人作品负有更严格的审查义务,才能有效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并确保与平台合作的服务商业务顺利开展。未来电视公司的涉案行为主观过错明显,侵害了乐视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根据华录公司与未来电视公司系合作关系,华录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未来电视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服务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与未来电视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对华录公司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华录公司、未来电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双方未能提交乐视公司的实际损失或者二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华录公司、未来电视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乐视公司的主张不再全额支持。对于乐视公司所主张的合理支出,因其并未提供任何票据予以佐证,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央视公司在本案公证取证时已经不参与涉案电影的播放服务,其并未参与侵权行为,在未来电视公司已经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本院不再判决央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驳回原告乐视公司对央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二、驳回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五千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八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郭振华代理审判员  张连勇代理审判员  姜琨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佳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