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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托执字第3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杜锁才与樊德明、樊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锁才,樊德明,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托执字第341-5号申请执行人杜锁才,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樊德明,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樊峰(别名樊峰军),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杜锁才与樊德明、樊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托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樊德明、樊峰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杜锁才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樊德明、樊峰军偿还人民币23462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21日执行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132636元,下欠案款101997元已查明被执行人樊德明、樊峰军在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呼准黄河大桥项目部有工程款未结算。2016年5月14日已向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呼准黄河大桥项目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需要等待工程款执行回来再给申请执行人杜锁才发放,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全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利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