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4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冷亚萍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亚萍,程允渭,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4424号申请执行人冷亚萍,女,1976年7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程允渭,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飞,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冷亚萍申请执行程允渭、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文涛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