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吴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366号原告吴某1,女,194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吴某2,男,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1诉被告吴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42元,原告吴某1已预交,减半收取671元,由原告吴某1负担。审 判 长 焦 佳代理审判员 盖雪莲人民陪审员 冯丽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紫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