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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吴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366号原告吴某1,女,194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吴某2,男,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1诉被告吴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42元,原告吴某1已预交,减半收取671元,由原告吴某1负担。审 判 长  焦 佳代理审判员  盖雪莲人民陪审员  冯丽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紫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