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7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高德庆与李忠战、唐山瑞元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德庆,李忠战,唐山瑞元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7442号申请执行人高德庆。被执行人李忠战。被执行人唐山瑞元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旱桥路南侧唐古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高德庆与李忠战、唐山瑞元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德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丰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会军执行员 苏永中执行员 李玉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