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2执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许兆月与李秀娟、段卫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兆月,李秀娟,段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1389号申请执行人许兆月,女。被执行人李秀娟,女。被执行人段卫华,男。本院在执行许兆月与李秀娟、段卫华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13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永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