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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与黄益雁、雷英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黄益雁,雷英芳,陈雪洪,邱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18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九一北路103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1172-4。代表人严大丰,行长。委托代理人范圣平、赖春燕,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益雁,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雷英芳,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雪洪,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邱耀,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益雁、雷英芳、陈雪洪、邱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48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益雁、雷英芳、陈雪洪、邱耀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8559.3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车管、房管、国土资源、矿产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18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爱珠(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