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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杨海宽与荆新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宽,荆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994号申请执行人杨海宽,男,1990年6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荆新春,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海宽与被执行人荆新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建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