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杨海宽与荆新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宽,荆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994号申请执行人杨海宽,男,1990年6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荆新春,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海宽与被执行人荆新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建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