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执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赵丙怀、马海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赵丙怀,马海英,赵文增,岳巧玲,赵丙法,王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13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住所地:莘县。法定代表人袁文强,行长。被执行人赵丙怀,男。被执行人马海英,女。被执行人赵文增,男。被执行人岳巧玲,女。被执行人赵丙法,男。被执行人王兰英,女。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赵丙怀、马海英、赵文增、岳巧玲、赵丙法、王兰英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13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