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23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伟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伟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23执455号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杨伟幸,男,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伟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湛遂法民二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欠款2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金融、工商、国土房屋等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依据。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823执4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健审判员 曹 泉审判员 钟 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清华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