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曹金生诉王丽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1389号原告:曹XX,居民。委托代理人:高闯,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X,居民。原告曹XX诉称,原被告曾系夫妻,双方于2012年11月9日在丰润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坐落在丰润镇南关村南新街土地使用证丰集用(宅)字第05-转-6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唐房权证丰润区字第××号房产归男方所有。现被告与原告发生纠纷,拒绝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故诉至贵院,要求判令坐落在丰润镇南关村南新街土地使用证丰集用(宅)字第05-转-6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唐房权证丰润区字第××号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现在过户,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按法律规定,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金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本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