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晓伟与李伟、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99号申请执行人刘晓伟,女,198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五一路。被执行人李伟,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城关镇黄湖路。被执行人夏萍,女,1968年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刘晓伟与李伟、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3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胡 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