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XX斌与黄春发、彭金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斌,黄春发,彭金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2574号申请执行人XX斌,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春发,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彭金莉,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斌与被执行人黄春发、彭金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359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14万元。本案属系列案之一,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黄春发所有的龙岩市新罗区西城龙岩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新洲城)B幢1703室(房产证号为20××75)房产一套,并于2015年9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彭金莉所有的闽F×××××号小车一部,该部车辆目前已经扣押,在另案(2016)闽0802执1398号案中进行评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25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爱珠(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