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2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民初945号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龙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诗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俊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