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3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薛慧与王建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慧,王建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823号申请执行人薛慧,女,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人。被执行人王建宏,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神民初字第0364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薛慧申请执行王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要求限期偿还申请人3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负担执行费5150元,案件受理费3440元由申请人薛慧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建宏工资共计234572.4元,剩余款项继续予以扣留,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执字第038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