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6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倪田文与谭世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田文,谭世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48号申请执行人倪田文,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谭世新,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倪田文与被执行人谭世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安白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倪田文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谭世新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谭世新名下的位于两江镇东江村,产权证号为0870233,建筑面积为1927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轮候查封。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该查封的房屋因涉及另一案件,暂时不能依法处分。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5)安白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倪田文恢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柴寿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