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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行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肖某与城步苗族自治县教育局信息公开复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某,城步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5行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某,男,1950年6月8日出生,苗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城步苗族自治县教育局。法定代表人李德帮,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肖某与被申请人城步苗族自治县教育局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本院于二○一四年六月三日作出的(2014)邵中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以“原判决认定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是政府内部管理的信息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肖某申请公开的1986年至1999年每年上级给城步苗族自治县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名额总数、民转公教师花名册和审批表、全年民办教师工资表、1993年至今历年的公办教师花名册和工资信息,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城步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在对申请人作了释明后,不予公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判决依法审理后驳回再审申请人肖某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廖莎菲审 判 员  李青云代理审判员  张锡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姜靓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