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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吴淑红与李静、焦爱敏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淑红,李静,焦爱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吴淑红,女,汉族,农民,1973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静,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焦爱敏,女,1985年2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吴淑红与被执行人李静、焦爱敏健康权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5民终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淑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5民终46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