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执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巩守庚与泰安市凯德机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梁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守庚,泰安市凯德机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梁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巩守庚,无业。被执行人泰安市凯德机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玉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梁玉军,泰安市机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巩守庚与梁玉军、泰安市凯德机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泰安市凯德机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且以上涉案财产已抵押给其它债权人,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梁玉军名下的房产,因轮候查封,以上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时,又查明被执行人泰安市凯德机械电器制造有限公��、梁玉军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巩守庚亦提供不出以上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汽车齿轮总厂锻造二分厂申请执行标的3706512.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淄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巩守庚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孙兆静代理审判员 李景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