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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21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林秀荣与刘永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秀荣,刘永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2197-6号申请执行人林秀荣,女,54岁,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永志,男,59岁,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翁民初字第3359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永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本金4万元及利息,到期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永志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6222020xxxxxxxxxxx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永志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6222020xxxxxxxxxxx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续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那日苏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月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