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6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杜娥与杨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娥,杨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380号原告:杜娥,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杨蕊,女,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娥诉被告杨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娥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杨蕊在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3000元予以冻结。原告用其在中国徽商银行颍上县支行的存款1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杜娥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杨蕊在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3000元;二、冻结原告杜娥用于担保的在中国徽商银行颍上县支行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