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执4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黄磊与丁继垒、宋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磊,丁继垒,宋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424-1号申请人黄磊,男,1980年1月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执行人丁继垒,男,1977年5月生,汉放族,农民,住单县。被执行人宋鲁(曾用名宋振宇),男,1972年3月生,汉族,市民,住单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磊依据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宋鲁有工资收入,要求扣留其工资收入。宋鲁应支付申请人黄磊260000元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459元,案件受理费5030元,执行费用3800元,合计27328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宋鲁(宋振宇)的工资收入273289元。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单世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