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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1269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屯光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98101993P。负责人:王德发,行长。委托代理人:江竞,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邱祝英,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诉被告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XX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映华代理审判员  冯昱翔人民陪审员  徐志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