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聂兴彬与赵伟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铎,聂兴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开民初字第726号原告:赵伟铎被告:聂兴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色贺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雯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