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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聂兴彬与赵伟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铎,聂兴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开民初字第726号原告:赵伟铎被告:聂兴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色贺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雯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