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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民终1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薛国兵因与被上诉人定边县盐场堡镇东畔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国兵,定边县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15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国兵,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委托代理人朱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边县。法定代表人季天新。上诉人薛国兵因与被上诉人定边县盐场堡镇东畔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薛国兵及其代理人朱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定边县盐场堡镇东畔村村民委员会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55元,退还上诉人薛国兵。(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柳强审 判 员  李军代理审判员  郭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元(2016)陕08民终1550号函定边县人民法院:你院移送的上诉人薛国兵与被上诉人定边县盐场堡镇东畔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裁定发回你院重审,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上诉人薛国兵为被上诉人定边县盐场堡镇东畔村修建村部办公室两间,厕所两间,铺院子400平米,做乒乓球台一个,旗台一个工程,上诉人提供了定边县安监局包村干部卢军、曹向峰给其出具的证明,且被上诉人也对修建的事实没有异议,被上诉人作为实际受益人,客观上也在使用这些设施,一审法院应当与安监局驻村干部进一步了解此事,以便查清被上诉人是否与上诉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特此函告。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