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3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方宝贤与陈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宝贤,陈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3民初1842号原告:方宝贤,男,汉族,1990年5月26日出生,住址: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被告:陈楚平,男,汉族,1978年9月21日出生,住址: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原告方宝贤诉被告陈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小波独任审判。本院于6月15日向原告方宝贤发出《广东省惠阳区人民法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告知要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方宝贤未按规定缴费,亦没有依法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宝贤接到诉讼须知及《广东省惠阳区人民法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宝贤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小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一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