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张海龙与张玉龙、庄燕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龙,张玉龙,庄燕华,张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龙,居民。被执行人张玉龙,居民。被执行人庄燕华,居民。被执行人张秋林,居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较大金额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六个月内无法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