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民辖终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云南富壹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戚景丽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富壹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戚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辖终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富壹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静曦,该公司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戚景丽,女,汉族。上诉人云南富壹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78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昆明市五华区。故请求: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789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戚景丽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双方因商铺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故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商铺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万绍敏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