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3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闫林恩申请执行李桂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林恩,李桂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926号申请执行人闫林恩,男,汉族,50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李桂忠,男,汉族,57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闫林恩申请执行李桂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2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林恩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李桂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李桂忠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李桂忠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文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艺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