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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4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执行孟盈、孟祥泽与潘丽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孟某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4执10号申请执行人孟某,女,200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男,200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潘某,女,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在执行孟某、孟某某与潘某抚养费一案中,被执行人潘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辽1404执10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刘树成审判员 王廷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贵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