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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31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王瑞芳、马表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王瑞芳,马表正,万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3186-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1696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北3号。负责人郑雅民,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瑞芳,公民身份号码×××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马表正,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万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67490-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天佑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石宝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王瑞芳、马表正、万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33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瑞芳、马表正、万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3.10931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159元、公告费350元、执行费8711元,因被执行人王瑞芳、马表正、万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瑞芳所有的抵押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房屋一套,现鄂尔多斯经济下行,房地产市场有价无市,该房屋变现困难,被执行人王瑞芳、马表正、万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5年9月26日,被执行人王瑞芳、马表正、万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本金63.10931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159元、公告费350元、执行费8711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瑞芳、马表正、万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33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闫振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郭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