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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成某某、杨某诉被告刘某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杨某,刘某某,王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2623号原告成某某。原告杨某。被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杨某诉被告刘某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杨某于2015年9月19日以需要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某某、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某、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600元,退付原告600元。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