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9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岑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9民初542号原告岑某,农民。被告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岑某负担。审判员 李洪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