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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吕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吕某,王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22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被告:吕某、王某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和被告吕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崔保山审 判 员  胡学亮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梓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