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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荣荣、王莉莉与任虹、长春市二道区富贵花美容养生会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荣,王莉莉,任虹,道区富贵花美容养生会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民初字第370号原告:王荣荣,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任宝义,长春市二道区荣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莉莉,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任宝义,长春市二道区荣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虹,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二道区富贵花美容养生会所,住所:长春市二道区。经营者:郭洪涛,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董奎星,长春市朝阳区桂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荣荣、原告王莉莉诉被告任虹、被告长春市二道区富贵花美容养生会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荣荣、原告王莉莉,被告二道区富贵花美容会所的经营者郭洪涛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奎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虹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荣荣、原告王莉莉诉称:位于长春市二道区万盛一品小区7栋116门市的房屋系原告王荣荣所租用,用于原告王莉莉开展经营活动。2013年12月20日晚,二原告发现该房屋的棚顶渗水,经查明系被告所用的热水器爆裂造成。由于二楼渗漏的水流量较大,导致房屋吊顶和墙皮大面积浸湿脱落,致使原告无法进行经营活动。二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果。无奈之下,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因漏水导致的经济损失59207.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二道区富贵花美容养生会所(以下简称为富贵花美容会所)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没有异议,但并非大面积漏水,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且没有事实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荣荣与被告富贵花美容会所的经营者郭洪涛分别与被告任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从被告任虹处分别承租了本区万盛中央一品小区7栋116号门市和117号门市。原告王荣荣承租上述房屋后,由其姐姐王莉莉在此经营茶艺会所。2013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富贵花美容会所的热水器发生爆裂,导致水从117号门市流淌到原告王荣荣承租的116号门市,致使116号门市的棚顶被水浸湿。漏水事件发生后,原告王荣荣与被告富贵花美容会所的经营者郭洪涛曾就房屋维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郭洪涛负责维修,但在郭洪涛联系维修工人并购买维修材料后,原告王荣荣又不同意由其维修,要求郭洪涛赔偿其经济损失6万元,郭洪涛认为原告提出的要求没有根据,且赔偿数额过高,不同意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故二原告诉至法院。庭审期间,原告王荣荣提供了一份其与吉林省铭轮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欲证明其为维修租赁房屋支付了40914.7元,被告富贵花美容会所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该合同是否真实履行也有异议,不同意按合同金额赔偿,并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鉴定116门市被水浸泡的棚顶的装修工程造价。在本院组织原、被告通过抽签确定鉴定机构后,首选及备选的鉴定机构均表示因漏水部分已被修复,无法进行鉴定,被告富贵花美容会所提出的鉴定申请被依法退回。被告表示虽然无法进行鉴定,但二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没有合法根据,其仅同意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王荣荣提供的录像光盘、《家庭居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长春万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告提供的材料费票据、录音、录像光盘、证人施正祥出庭作证时的证人证言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均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原、被告作为楼上楼下的邻居,被告的热水器发生爆裂导致原告承租的房屋棚顶被水浸泡,被告应依法承担对其房屋损坏部分进行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因原告不同意由被告维修,损害部分又已由原告自行修复,导致无法鉴定维修费用,虽然原告王荣荣提供了其与吉林省铭轮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欲证明其为维修房屋花费40914.7元,但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该合同是否得到真实履行,及其是否已实际支付上述费用,故对原告要求按照该合同金额进行赔偿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房租6993元、电费800元、营业损失10500元的主张,因原告对上述诉求均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虽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失的实际金额,但因被告已同意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二道区富贵花美容养生会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王荣荣、原告王莉莉房屋维修经济损失5000元;二、驳回原告王荣荣、原告王莉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王荣荣、原告王莉莉承担元,由被告二道区富贵花美容养生会所承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 君审 判 员  包蕴琦代理审判员  赵 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东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