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6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王国强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强,孙德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6298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强,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孙德敏,居民身份证×××;郭伟珍,居民身份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02民初2163号,已向被执行人孙德敏、郭伟珍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孙德敏、郭伟珍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德敏、郭伟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德敏、郭伟珍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德敏、郭伟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孙德敏、郭伟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孙德敏、郭伟珍财产以人民币401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