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执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信阳市恒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岳双、郑太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阳市恒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岳双,郑太林,郑飞,姜固平,张浩,祁更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执字第125-4号申请执行人信阳市恒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岳双,男,汉族,1986年12月4日生。被执行人郑太林,男,汉族,1965年12月30日生。被执行人郑飞,男,汉族,1966年2月8日生。被执行人姜固平,男,汉族,1963年7月7日生。被执行人张浩,男,汉族,1971年6月15日生。被执行人祁更新,男,汉族,1973年12月17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阳市恒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阳恒信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岳双、郑太林、郑飞、姜固平、张浩、祁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2015)信中法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偿还2959234元本金及利息。本案开展执行后仅偿还了400000元。仍欠2559234元本金及利息未还。被执行人郑太林同意评估、拍卖其位于固始县的二处房地产用于抵偿债务。评估、拍卖前,申请执行人信阳恒信公司同意本院在评估、拍卖期间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拍卖后不能还清本息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信中法执字第1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荣光审判员 王 明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