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额尔敦宝力格、永喜、革命、格日乐图、朝鲁、宝音德力格尔、宝音朝格拉、刘义与代钦巴特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额尔敦宝力格,永喜,革命,格日乐图,朝鲁,宝音德力格尔,宝音朝格拉,刘义,代钦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额尔敦宝力格,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申请执行人永喜,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申请执行人革命,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申请执行人格日乐图,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申请执行人朝鲁,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申请执行人宝音德力格尔,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申请执行人宝音朝格拉,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申请执行人刘义,男,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被执行人代钦巴特尔,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本院在执行额尔敦宝力格、永喜、革命、格日乐图、朝鲁、宝音德力格尔、宝音朝格拉、刘义申请执行代钦巴特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969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审判员 陶 万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太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