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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4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姚占林、马春清等与曾祥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占林,马春清,陈焕明,马恩恒,马宪有,孟繁雨,姚久桓,马春雨,马士贵,马之国,赵春洪,马守明,曾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4620号申请执行人:姚占林申请执行人:马春清申请执行人:陈焕明申请执行人:马恩恒申请执行人:马宪有申请执行人:孟繁雨申请执行人:姚久桓申请执行人:马春雨申请执行人:马士贵申请执行人:马之国申请执行人:赵春洪申请执行人:马守明被执行人:曾祥波姚占林等申请曾祥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117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姚占林、马春清、陈焕明、马恩恒、马宪有、孟繁雨、姚久桓、马春雨、马士贵、马之国、赵春洪、马守明于2016-3-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执46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习学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俊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