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德富与许中友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富,许中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36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张德富,男,1965年9月3日出生,住泸州市合江县。被执行人许中友,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牟光强与许中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许中友下落不明并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启军审 判 员 王 睿代理审判员 邱 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员龚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