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朴成万与王富国、赵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成万,王富国,赵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389号申请人朴成万,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王富国,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赵玉霞,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宁西商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王富国、赵玉霞给付原告朴成万借款204300元。逾期被告王富国、赵玉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朴成万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朴成万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富国、赵玉霞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我院穷尽财产调查后仍认定被执行人王富国、赵玉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宁西商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富国、赵玉霞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朴成万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 传 民审 判 员 于��春人民陪审员 李 海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京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