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民初3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神远与广州粤旺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神远,广州粤旺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民初3853号原告:李神远,男,汉族,1981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龚伟,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粤旺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长岗第五经济合作社岗太路南边猪场地。法定代表人:万俊华。委托代理人:许光南,该公司员工。原告李神远诉被告广州粤旺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神远的委托代理人龚伟,被告广州粤旺农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光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协商,被告委托原告对其单位进行景观绿化,种植施工时间为2015年8月22日至25日,养护期三个月自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11月26日,工程款为20万元。原告进场施工前将施工合同交给被告盖章签名,但被告以工期紧张为由一拖再拖,并多次以拒付工程款相威胁要求降低工程款,直到2016年1月4日原被告双方才签订了《粤旺集团园林景观改造工程结算合同》。根据《粤旺集团园林景观改造工程结算合同》第二条规定,工程范围以被告确认的2015年8月22日施工图纸的内容为准。同时,该合同第五条又约定了工程款为15万元(不包括被告要求增加的工程量的工程款),第一期工程款支付时间为2016年1月5日,第二期工程款支付时间为2016年1月31日。虽经原告及其施工人员多次向被告讨要工程款,截止本案起诉之日被告仅仅支付了12万元,剩余工程款30000元及工程量增加费用7909元至今拒不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不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而且由于工人多次催讨欠薪致使原告承受了巨大压力。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园林景观改造工程款37909元及利息(以37909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当时原告为了追讨工程款,组织人员闹事,拔掉我司门前的花,若原告将花补种好,我方同意向原告支付剩余30000元工程款,原告主张给付增加的工程款7909元,没有事实依据。2016年1月4日签订的《粤旺集团园林景观改造工程结算合同》,已经包含原告主张的增加工程量7909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1日,原、被告通过《粤旺集团园林景观改造工程预算表》,确定园林改造总预算为20万元,双方均无在该预算表是签名、盖章,庭审时被告确认该预算表的真实性。后原告按照施工图纸完成施工,被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原告出具了《粤旺集团园林景观改造增加工程确认单》,确认增加工程造价为7909元;于2015年10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粤旺集团园林景观改造工程确认单》。2016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粤旺集团园林景观改造工程结算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粤旺集团园林景观改造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按被告于2015年8月22日确认的施工图纸及被告要求结合现场具体情况承包以下范围及内容:平整土地,微坡造型,苗木(包括桥灌木、地被、花卉、草皮等)种植和养护(养护3个月),包括硬地破碎,花基砌筑,修剪回填种植土,不包括水、电费;承包方式:以包材料、包人工、包机械、包运输、包养护、包成活、包风险的图纸包干承包方式;工程承包价:合同总造价为150000元,原告在图纸及清单范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要求被告增加任何款项,原告要求增加工程款,由双方签名确认;付款方式:被告向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12万元工程款给被告。以上事实,有《粤旺集团园林景观改造工程预算表》、《粤旺集团园林景观改造增加工程确认单》、《粤旺集团园林景观改造工程确认单》、《粤旺集团园林景观改造工程结算合同》、施工图纸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粤旺集团园林景观改造工程结算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15万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园林景观改造工程的义务,被告已支付12万元,剩余3万元未支付。被告辩称,原告曾组织工人到其处闹事并毁坏其门前的花,要求扣减工程款30000元,但在庭审时,被告明确表示原告组织工人闹事发生在签订《粤旺集团园林景观改造工程结算合同》前,本院认为,被告在工人闹事发生损毁后,仍签订《粤旺集团园林景观改造工程结算合同》确定工程款,该工程款已经把损坏扣减情况考虑在内,被告再要求扣减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对于原告主张的增加工程量7909元,《粤旺集团园林景观改造增加工程确认单》的签订时间是2015年8月26日,《粤旺集团园林景观改造工程结算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16年1月4日,《粤旺集团园林景观改造增加工程确认单》中增加的项目亦没有超出《粤旺集团园林景观改造增加工程确认单》的工程结算范围,故本院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增加工程量工程款7909元已经包含在《粤旺集团园林景观改造工程结算合同》的最终结算价款150000元内。根据《粤旺集团园林景观改造工程结算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1月5日前向原告前支付1000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向原告支付50000元,现被告已经支付120000元,剩余30000元逾期未付,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2016年1月31日起以3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粤旺农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神远工程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2元,由原告李神远负担212元,被告广州粤旺农业有限公司负担550元;保全费478元,由原告李神远负担128元,被告广州粤旺农业有限公司负担350元。由被告承担的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5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里活人民陪审员 何淑贞人民陪审员 张冬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