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9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钱素艳与尹秀艳、周雅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素艳,尹秀艳,周雅洁,周函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9民初1049号原告:钱素艳,职工。被告:尹秀艳,农民。被告:周雅洁,学生。被告:周函薇,学生。原告钱素艳与被告尹秀艳、周雅洁、周函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素艳、被告尹秀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雅洁、周函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素艳诉称:2015年12月21日,死者周兵购买原告化肥进行冬储,货款共计30000元,原告交付化肥后,周兵为原告出具欠条1份。2016年1月18日周兵给付原告货款4000元,下欠原告货款26000元。周兵因意外死亡,现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6000元。为支持其主张,原告钱素艳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钱素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欠条1张,载明“2015年12月21日,(欠款单位或姓名)吕绪庄(说明)化肥款(金额)叁万元整2016年1月18日还4000元欠款人签字:周兵”,用以证明周兵尚欠原告货款26000元。被告尹秀艳辩称:周兵是2016年2月24日去世的,被告尹秀艳与周兵系夫妻关系,于1991年10月27日生育长女周雅洁,于1997年1月7日生育次女周函薇。被告认可欠原告的款项,但被告现在没有能力偿还。三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尹秀艳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1日,周兵向原告购买化肥,货款共计30000元,原告交付化肥后,周兵为原告出具欠条1张。后于2016年1月18日周兵给付原告货款4000元,下欠原告货款26000元。周兵于2016年2月24日去世,被告尹秀艳与周兵系夫妻关系,于1991年10月27日生育长女周雅洁,于1997年1月7日生育次女周函薇。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周兵向原告购买化肥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原告与周兵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将货物给付周兵,周兵应及时给付原告货款。周兵在与被告尹秀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尹秀艳作为共同的债务人应共同偿还上述货款。周兵于2016年2月24日死亡,被告周雅洁、周函薇为周兵的法定继承人应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周兵生前的到期债务负清偿责任。被告周雅洁、周函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当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秀艳给付原告钱素艳货款26000元,被告周雅洁、周函薇在继承周兵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保全费280元,合计730元,由被告尹秀艳负担。被告尹秀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730元,被告周雅洁、周函薇在继承周兵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宏坤代理审判员 张春伟人民陪审员 陈如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学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