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左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行与刘松涛、陈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松涛,陈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左执字第29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松涛,地址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被执行人陈生,地址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行与刘松涛、陈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4)阿左民一初字第2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松涛、陈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行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刘松涛、陈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松涛、陈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自力审判员 娜 仁审判员 杨冬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萨日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