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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5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吕中伟与乔德发交通事故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中伟,乔德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5执657号申请执行人吕中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乔德发,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吕中伟与被执行人乔德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费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费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乔德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X50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X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上述债权及费用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得到清偿。现在被执行人乔德发暂无履行能力,亦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吕中伟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费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吕中伟发现上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凭本裁定及(2015)费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怀 进审判员 段 文 杰审判员 戴 德 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姬��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