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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5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柳甜甜、柳银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甜甜,柳银宝,柳维粮,游丽丽,张仪庭,张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578-4号申请执行人:柳甜甜,女,汉族,199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系张艳红女儿。申请执行人:柳银宝,男,汉族,1998年8月29日出生,现役军人,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系张艳红儿子。申请执行人:柳维粮,男,汉族,1967年5月2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系张艳红丈夫。申请执行人:游丽丽,女,汉族,1945年5月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系张艳红母亲。申请执行人:张仪庭,男,汉族,1945年11月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系张艳红父亲。被执行人:张秀海,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执行人柳甜甜、柳维粮、游丽丽、张仪庭、柳银宝申请执行张秀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滁民一终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秀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秀海在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祁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