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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赵金发甘南县中兴乡前进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发,甘南县中兴乡前进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5民初2276号原告赵金发,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被告甘南县中兴乡前进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南县X乡X村。法定代表人张显玲,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占江,村委会主任。原告赵金发与被告甘南县中兴乡前进村民委员会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金发、被告甘南县中兴乡前进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吴占江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金发诉称,2012年开始到2014年期间,被告甘南县中兴乡前进村民委员会雇佣原告挖掘机、翻斗车、拖拉机修村路,共计欠款1725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十张。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都已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无奈,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此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甘南县中兴乡前进村民委员会辩称,欠款事实被告认可,对欠款金额172500.00元无异议,除此之外,被告还有账目需要与原告核对,但是原告的程序不对,不能仅凭欠据即向原告要钱,被告委托代理人在欠据中签字只是程序要求的审批,在村里被告委托代理人不管财经,欠条需要有原村长签字才行。另外,现在村里没有钱,钱都用于精准扶贫了,原告要钱的村里一分没有。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欠据10份,意在证实2012年—2014年期间,原告为被告干活,被告欠原告修路款,共计172500.00元,至今未还。被告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无证据提供。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一反映事实客观、真实,故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证据的确认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甘南县中兴乡前进村民委员会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雇佣原告赵金发挖掘机、翻斗车、拖拉机为村修路,累计欠原告机耕费172500.00元,被告甘南县中兴乡前进村民委员会分别为原告赵金发出具欠据10份。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予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共计172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为其修路,被告应当按照承诺支付原告一定的报酬,原告索款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应予支持。本院为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犯,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十六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甘南县中兴乡前进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赵金发欠款1725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0.00元,减半收取187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