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25执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新伟、李玉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新伟,李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昌盛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769037R1-1。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新伟。被执行人李玉荣,职业、,系张新伟之妻。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5民初24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会启审判员  唐汉刚审判员  马金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炳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