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执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新伟、李玉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新伟,李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昌盛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769037R1-1。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新伟。被执行人李玉荣,职业、,系张新伟之妻。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5民初24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会启审判员 唐汉刚审判员 马金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炳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