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高振忠与周懋前、高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振忠,周懋前,高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251号申请执行人高振忠,男,汉族。被执行人周懋前,男,汉族。被执行人高美英,女,汉族。本院执行的高振忠与周懋前、高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46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懋前、高美英应向申请执行人高振忠偿还借款本金488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200000元从2012年5月23日起,本金288000元从2012年8月1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均按20‰计算,已付利息107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300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0710元由被执行人周懋前、高美英共同负担。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高振忠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2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尤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