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郑翔平与王华贵、王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翔平,王华贵,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81执63号申请执行人郑翔平。被执行人王华贵,被执行人王凯,系王华贵之子。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华贵、王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郑翔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华贵、王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郑翔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21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诗浩审判员 陈 浩审判员 胡跃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左 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